構建新發展格局下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與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協同路徑
勞動關系治理:融合法治保障與政策傳承
民營經濟促進法關于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體現了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的繼承,并融入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高質量發展”“共同富裕”等重要論述的深層邏輯。具體而言:一是勞動者權益的剛性約束與制度創新。第六條、第三十六條明確要求民營經濟組織“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遵守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等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與“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中“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的目標形成呼應;第三十八條要求民營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職代會,完善工會與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推動勞動關系治理從“單向約束”轉向“共建共享”,通過制度化渠道平衡勞資利益。二是技能人才培育與產業升級聯動。第三十二條提出“培養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人才”,第四十九條強調職業教育與人力資源服務創新,直接服務于“新質生產力”發展需求,既銜接了“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中的“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又通過“關鍵崗位高技能人才”培養機制,破解民營經濟組織在高端制造、數字經濟等“新質生產力”領域的人才瓶頸。三是分配制度改革與“共同富裕”導向。第四十一條要求“完善工資分配制度”“促進員工共享發展成果”,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共同富裕的論述一脈相承。
市場環境優化:兼顧要素平等與全球合規
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公平競爭領域的突破,是對國家“全國統一大市場”戰略的立法落實,彰顯了破除隱性壁壘的決心。進一步而言:一是要素平等使用的法治保障。第十二條確立“人力資源等要素平等使用”原則,將勞動力資源納入公平競爭保障范疇。結合第十三條“職稱評定、評優評先平等待遇”規定,直擊民營經濟組織長期面臨的“人才認定歧視”痛點。這些規定,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的要求高度契合。二是“反內卷”與規范經營的平衡機制。第三十九條要求加強法治教育、營造合規文化,第四十三條明確海外經營需遵守當地法律,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反內卷”治理和“加強涉外法治工作”的要求形成呼應,也為中國加入CPTPP對接其勞工條款標準奠定重要基礎。三是國際化合規能力的法治支撐。第五十七條構建“海外利益保障機制”,要求在海外依法合規開展投資經營等活動,為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包括“一帶一路”建設在內的國際化提供了風險防控框架。
治理機制創新:再造政策協同與系統結構
民營經濟促進法通過多維度制度創新,實現了民營經濟治理從“碎片化政策”到“系統化法治”的躍升。主要體現為:一是人力資源服務機制的革新。第四十九條提出“搭建用工和求職信息平臺”“暢通職稱評審渠道”,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既有的“技能中國行動”形成政策協同,有助于破解民營企業長期面臨的“招工難”“留才難”困境,同時推動勞動力市場數字化改革。二是社會責任評價的激勵導向。第四十二條創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如將員工福利、慈善捐贈等納入評價指標,與ESG(環境、社會、治理)標準本土化需求相銜接,推動民營企業從“利潤導向”向“價值共享”轉型,再次呼應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共同富裕”的論述。三是政企協同的法治化路徑。第四十七條“創業帶動就業”政策與第三十五條“擴大就業”“改善民生”聯動,形成“培訓-創業-就業”閉環,體現了“十四五”規劃中“就業優先戰略”的延續性,為“穩就業”提供可執行的法治化路徑。
總體而言,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民營經濟治理從政策驅動轉向法治引領、從局部優化轉向系統重構、從國內規制轉向全球合規的重要升級,有助于通過剛性法律保障就業質量,以技能培訓增強職業競爭力,同時通過要素平等降低民營經濟組織制度性交易成本,構建市場公平、社會公正、國際合規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系統性治理范式,是我國民營經濟邁向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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